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的決定
發布時間:
2019-05-15 16:29
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〉的決定》已于2019年4月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
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
2019年4月12日
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的決定
交通運輸部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号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删除第四章。
二、增加一條,作為第六十四條:“海上海事行政處罰程序适用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》。”
條文序号和個别文字作相應調整。
本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,重新發布。
2021
10-28